校内各单位: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24年10月18日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为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自查2021年至今本单位所有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和支付情况,如实填写《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表》(附件)提交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二、6月10日之后新立项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知晓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检验、验收时间,不得无故延长付款期限,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请于2025年6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及《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表》电子版至czb@nwu.edu.cn,联系人:党老师88302258。
请各单位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督促本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自查工作。
附件: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表.xlsx
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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