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0阅读: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选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 6-24个月。
二、申请条件
三、选派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材料阅评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在留学基金网站提交申请,网站受理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终审,确定录取名单。
四、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3.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1477);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4.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5.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6.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五、材料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马婧 88308513
人力资源部
2023年3月20日